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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春某某盗窃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春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81********,蒙古族,初中,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住**苏木**嘎查**号,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在扎鲁特旗**苏木**嘎查,被告人春某某将来某某后院外围的绿色护栏网盗走44片。2019年11月15日经扎鲁特旗价格认证中心对2018年6月1日被盗的44片护栏网的市场价格进行认证,认定标的物44片护栏网在2018年6月1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20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春某某系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登记表、拘留、取保候审文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同、证明、情况说明、现场照片、随案移送清单

2.被害人来某某陈述;

3.被告人春某某供述及辩解;

4.证人某某、铁某某、白某某、乌某某、敖某某、王某某某某、玉某某、群某某;

5. 物证:扣押物品清单、照片;

6.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窃取财物价值人民币2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晓辉

2020年3月26

附: 1.被告人春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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