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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昝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砚检一部刑诉〔2020〕434号 

被告人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广南县**镇**社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2日被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5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广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20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经砚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砚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昝某某翻墙进入位于砚山县**镇**社区**号被害人戴某甲家中二楼卧室内意图实施盗窃,被戴某甲发现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套1对,手电筒1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戴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甲、肖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昝某某首讯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昝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昝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检察官助理:李汝芸

(院印)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昝某某现羁押于砚山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889633****.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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