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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昝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二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单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1080257********,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号,法定代表人昝某某、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贾某某,男,1964年****号出生,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人昝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55********,中共党员,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剑阁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段**号,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路**段**号,广元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昝某乙,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82********,中共党员,汉族,大学文化,四川省剑阁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广元市**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8********,中共党员,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临海市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广元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昝某甲、昝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补充移送起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7月10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昝某甲、股东张某某等人开发**公司名下“**”楼盘,由于资金短缺,通过**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利用昝某甲担任法人(2013年10月法人变更为昝某乙)的广元市**投资理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伙同被告人昝某乙等人采用将**公司股权质押给投资群众的方式,采取口口相传、LED电子显示屏对外宣传资金安全可靠,且一个月有1.5%的高额利息回报大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并将所吸收资金转入**公司股东昝某甲、张某某以及**公司账户,将资金用于“**”楼盘开发。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36.5万元,尚未退还3693.5万元,其中被告人昝某乙吸收资金716.5万元,尚未退还的资金396万元,提成4.815967万元。

所吸收资金转入**公司控制的账户后,被告人昝某乙按与投资群众约定1.5%的月息制作表格报送给**公司财务进行支付。**公司每月支付**公司居间融资未退还金额的1%作为居间费,被告人昝某乙根据业务员所吸收尚未退还资金的0.1%给业务员按月提成。截止目前,**公司委托**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36.5万元,尚未退还3693.5万元,已支付利息1975.8215万元,实际造成损失1717.6785万元,涉及群众106人(详见附表),其中王某某等5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前已在法院起诉并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资金共计4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合同、转账记录、明细表、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张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余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昝某某、张某某、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昝某某、张某某、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昝某某、张某某、昝某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林

                检察官助理:李云成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昝某某、昝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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