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昝某某强奸案)_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昝某某,男,生于199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1199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旺某某人,住旺某某**镇**小区**单元**楼**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旺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昝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8日2时许,被告人昝某某在旺某某东河镇沱源巷,见被害人李某某经过,从背后强行将其抱上自己驾驶的快递电瓶车货箱内,欲将其拉至红亚村方向的偏僻处强奸。在电瓶车行进至锦江一号高速桥附近时,被害人李某某踢开车门,从车上跳下逃跑时摔倒,导致其背部、手臂等部位擦伤,被告人昝某某发现被害人跳车倒地后,遂前往查看并将其抱住,捂住其嘴巴防止其大声呼救,被害人李某某遂咬伤被告人昝某某的手指致其松开双手,从而趁机逃跑,被告人昝某某见状未继续追赶,随即开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昝某某于2020年9月21日到旺某某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昝某某欲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昝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昝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昝某某认罪认罚,还应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弘扬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昝某某现住旺某某**小区**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7345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