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二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昝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801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镇**村**组,村民,现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06月0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0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0时许分,被告人昝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渭南市临渭区双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吝店镇永乐村十字口时,与刘建峰驾驶的由东向南转弯的陕E*****(陕E****挂)号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昝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昝某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0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4)鉴定意见;(5)告知笔录、抽血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昝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昝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昝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昝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车红卫
2020年06月05日
附:1.被告人昝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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