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昝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78********,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市**区**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0时55分许,被告人昝某某饮酒后驾驶 “川******”号牌小型轿车从本市集美区山水宾馆出发前往漳州市龙海市,行驶至杏林北路内茂立交桥下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昝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2.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昝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昝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昝某某具有坦白、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昝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建议对被告人昝某某在拘役一个月到两个月间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继斌
检 察 员:武 讲
附:
1.被告人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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