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昝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四川省蓬溪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蓬溪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蓬溪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7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县**局职工,现住四川省蓬溪县**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四川省蓬溪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昝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昝某某、王某乙、吕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和李某甲相约去偷柑橘,由被告人王某乙驾驶车牌为川******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其余5名人员去至蓬溪县大石镇乌木咀村5社柑橘基地摘柑橘,共盗得该基地“明日见”柑橘63.68kg。
2020年3月2日23时许,被告人昝某某、王某乙、吕某某、王某甲、刘某某和李某乙相约去偷柑橘,由李某乙驾驶车牌为川******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其余5名被告人去至蓬溪县大石镇乌木咀村5社柑橘基地摘柑橘,共盗得该基地“明日见”柑橘36.5kg。
经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橘研究所出具品种鉴定报告:送检的柑橘符合明日见果实样品。经蓬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柑橘单价为60元/kg。2020年3月2日凌晨1时许,被盗的柑橘总价值人民币3820.8元,2020年3月2日23时许,被盗的柑橘总价值人民币21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昝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昝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昝某某、刘某某、王某甲、吕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昝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昝某某、吕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刘某某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丁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昝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吕某某取保候
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