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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384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7日被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6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饮酒后在惠州市惠城区**酒店对面**便利店门口休息期间,发现被害人龙某某一辆黑色凯迪拉克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99.69元)的钥匙未拔,其趁四周无人,将该车盗走。2020年8月11日22时,公安人员在惠州市惠城区**小区将被告人易某某抓获归案,并缴回被盗电动车。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99.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属累犯。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凯苑

检察官助理:邓文廷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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