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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21993********,汉族,云南省蒙某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蒙某市**镇**街**号。2012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蒙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7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易某某以每颗人民币20元的价格从“瞎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处购买了毒品小麻。当日14时许,易某某以每颗人民币25元的价格在蒙某市新安所镇南屏街将4颗毒品小麻卖给吸毒人员苏某某,两人在交易过程中被蒙某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并从苏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4颗,经称重为0.38克;从易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9颗,经称重为0.88克。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丹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蒙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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