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2142号
被告人易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北省**市**县**镇**村*组(户籍所在地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易某某窜至南昌市新建区樵舍镇七里岗兴岗小区菜市场内,物色戴金饰的老人为目标并借机主动与老人朱某某搭讪,以免费按摩为由随朱某某至**小区*栋*单元*室,在其家门口佯装拉扯,趁朱某某不备将朱某某手上戴的金戒指盗走。经新建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金戒指价值12412元。
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易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获归案,被告人易某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证人涂序亮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戒指,价值人民币人民币一万二千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甘桂平
检察官助理:刘智颖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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