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192号
被告人易航,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航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6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易航伙同熊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分工合作,以冒充领导、朋友、同学等身份,编造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并将骗得的钱款通过账号为62305216000********的农业银行卡(用户名为周政)、账号为62170027000********的建设银行卡(用户名为周政)、账号为62220313050********的工商银行卡(用户名为水泽鹏)流转到其他二级银行账号上,后由被告人易航等人负责取走诈骗所得款项。2019年1月7日,被害人林某甲、张某某、苏某某、林某乙在晋江**共被骗走人民币231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月7日9时许,在晋江市**街道**社区**酒店旁边的农业银行,被害人林某甲被人以“领导需向上级发红包不方便转账”为由,指使向账号为62305216000********的农业银行卡(用户名为周某某)内汇款人民币108000元。
2.2019年1月7日10时许,在晋江**村,被害人张某某被人以“同学需向检查团送礼不方便转账”为由,指使向向账号为62305216000********的农业银行卡(用户名为周某某)内汇款人民币20000元。
3.2019年1月7日8时许,在晋江市**镇**村,被害人苏某某被人以“领导借钱”为由,指使向账号为62170027000********的建设银行卡(用户名为周某某)转账人民币3000元。
4.2019年1月7日8时30分至11时,在福建省德化县,被害人林某乙被人以“朋友急需用钱不方便转账”为由,指使向卡号为62220313050********的工商银行卡(用户名为水某某)转账人民币20000元,向卡号为62170027000********的建设银行卡(用户名为周某某)转账人民币80000元。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易航到湖北省襄阳市区**取款机上取款套现。2019年1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易航于在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赃款等的照片;
2.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提取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借条、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截图、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张某某、苏某某、林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易航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同案犯的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监控视频、银行卡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航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环晖
欧阳明芬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易航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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