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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航、易某制造毒品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二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易航,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易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村**组**号。2017年5月10日因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7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航、易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7日、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易航、易某携带制毒原料麻黄素900余克及相关制毒辅料,驾车至彭州市小鱼洞镇大楠村一废弃矿山处制造毒品,次日凌晨,二被告人将毒品半成品带至彭州市**镇**小区**栋**单元**号房屋内继续制造毒品,同日16时许二被告人被彭州市公安局民警挡获。在阳台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晶体78.14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固液混合物两份共计245.79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38.7g/100g和41.0g/100g)、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200 .56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22.0g/100g);在客厅查获2包净重1.17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吸毒工具“壶壶”2个,在易航处查获1包净重1.69克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称重、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航、易某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易航、易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创

2020年6月3

附件:1. 被告人易航、易某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七册、补充证据三页、光盘三十五张、提讯证、换押证各二份

3.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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