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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点红诈骗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易点红,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5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成都**企业管理中心员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点红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2月11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查后,于2020年3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明:易某某(已判决)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万达**座**经营成都**网络科技公司(后更名为成都**企业管理中心)。2017年7月底,陈某甲(已判决)邀约易某某一起经营“期牛大师”平台,约定由陈某甲提供技术及人员培训,占股45%;易某某提供办公场所及工作人员,占股40%;李某甲(已判决)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占股15%。此后,该公司开始经营“期牛大师”平台业务,并先后招募被告人易点红、周某某(已判决)等人任业务组长,带领数十名业务员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其中,被告人易点红除担任第六组组长外,还负责管理公司第五组(周某某组)、第七组(李某丙组)。

自2017年7月至案发,易某某组织易点红、周某某等人,诱骗客户进入“期牛大师”虚假交易平台进行金融指数交易,骗取被害人财物。经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鉴定,易点红在工作期间,其所负责管理的三个小组骗取数百名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311321.71元。

2019年9月23日,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易点红到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期牛大师平台后台数据》、《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丙、陈某乙、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易点红及同案犯易某某、李某甲、周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点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易点红刑事责任。易点红与易某某等人系共同犯罪,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易点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易点红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散页材料6页;

3.《量刑建议书》2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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