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检刑事检察部刑诉〔2019〕151号
被告人易淑安,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号,现住黄冈市团风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6日被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8月18日释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淑安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2月3日至3月3日、自2019年4月18日至5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2月10日、自2019年4月4日至4月18日、自2019年6月19日至7月3日)。被告人易淑安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9月,被告人易淑安先后在黄石市、武汉市、大冶市、阳新县等地寻找越野车、小轿车为作案目标,采取撬开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方式盗窃作案。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易淑安在黄石港区***公厕旁,用起子撬开被害人祝某某停放在此的鄂B*****越野车后侧车窗玻璃,进入车内进行盗窃,未盗得财物。
2. 2018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易淑安在黄石港区****厂路段,用起子撬开被害人汤某某停放在此的鄂A*****轿车后侧车窗玻璃,进入车内进行盗窃,未盗得财物。事后,汤某某为修理车窗玻璃花费309元。
3.2018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易淑安在武汉市新洲区**大道**银行门口,用起子撬开被害人王某某在此的鄂A*****轿车后侧车窗玻璃,进入车内进行盗窃,盗得黄鹤楼香烟7、8包。
4.2018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易淑安在武汉市新洲区**大道**汽车店门口,用起子撬开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此的鄂A*****越野车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盗得现金300元。
5. 2018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易淑安在大冶市**公司与公安局交叉路段,用起子撬开被害人黄某乙在此的鄂B*****越野车后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盗窃100元现金和1包硬珍黄鹤楼香烟。经鉴定,硬珍黄鹤楼香烟价值40元。
6.2018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易淑安在大冶市**路**小区对面马路,用起子撬开被害人刘某甲停放在此的鄂B*****越野车后车窗玻璃,进入车内行盗窃,未盗窃财物。事后,刘某甲为修理车窗玻璃花费400元。
7. 2018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易淑安在大冶市**路停车位,用起子撬开被害人刘某乙在此的鄂A*****越野车驾驶室车窗玻璃,进入车内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8.2018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易淑安在大冶市**路停车位,用起子撬开被害人戴某某停放在此的鄂B*****轿车驾驶室车窗玻璃,进入车内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事后,戴某某为修理车窗玻璃花费350元。
9.2018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易淑安在阳新县城东新区***路段,用起子撬开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的鄂B*****轿车后侧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盗窃2包硬珍黄鹤楼香烟。经鉴定,硬珍黄鹤楼香烟价值80元。
10.2018年9月18日凌晨,被告人易淑安在阳新县城东新区***中心路边,用起子撬开被害人周某某在此的湘F*****越野车后侧车窗玻璃,进入车内盗窃100余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修理发票等书证;2.被害人汤某某、祝某某等人的陈述;3. 黄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4.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易淑安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淑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淑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淑安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付娟
2019年6月28日
附:
被告人易淑安现羁押于黄石市看守所。
移送案卷四册。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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