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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抢劫案)_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易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室,住重庆市涪陵区**小区****单元**号。因涉嫌抢劫罪,202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易某为实施抢劫而蒙面伪装后,以持枪威胁被害人欧某某的方式进入其位于涪陵区**小区****单元**号的家中,以胁迫欧某某喝酒的方法抢走其人民币3200元。

2020年1月9日,民警在涪陵区李渡岚马2组双涵洞附近将被告人易某抓获。易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赃款人民币3200元,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易某的供述和辩解;

5.渝公鉴(枪)[2020]12号、涪陵公鉴(DNA)[2020]1020008号等鉴定文书;

6.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扣押、提取等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以暴力、胁迫方法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七)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凤莲

检察官助理:孙力元

2020520

附件:1.被告人易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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