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易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于2019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 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郫都区**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成都市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9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 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涛,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郫都区**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16日被成都市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5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徐某、徐涛、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8月2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晚,被告人易某、徐某从中江县城边驾驶一辆套牌长安之星面包车至金某某赵家镇山泉映月南苑7栋104号铺面,将卷帘门破坏后,盗窃3袋羊肚菌,经金某某物价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羊肚菌价值人民币76000元。
2020年5月11日晚,被告人易某、徐某驾驶一辆套牌长安之星面包车至金某某赵家镇大岭街72号、74号,将铺面卷帘门破坏后,盗窃了3半袋羊肚菌,经金某某物价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羊肚菌价值人民币36700元。
2020年5月17日晚,被告人易某、徐某、徐涛、易某某经合谋,由被告人易某、徐某、徐涛驾驶一辆长安之星面包车至金某某赵家镇大岭街202-206号铺面,将门把手破坏后在该处盗窃了6 袋羊肚菌,被告人易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轿车在事先约定的金某某赵家四季青山路口接应并转运羊肚菌,5月18日、19日,被告人易某、易某某驾车将被盗羊肚菌销赃至绵阳市一羊肚菌基地、成都市青石桥市场,经金某某物价认定中心认定,盗窃所得羊肚菌价值114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徐某、徐涛、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徐某和徐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徐某、徐涛、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艳玫
检察官助理:涂劲舟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易某、徐某和徐涛现羁押于金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易某某现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2.卷宗三册,光盘三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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