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荷检刑检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易江华,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91********,汉族,株洲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株洲市芦淞区**村**组**号。2008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30日由该局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82********,汉族,株洲市人,初中文化,的士司机,现住株洲市荷塘区**街道**村**组**号。2015年9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期3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30日由该局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91********,汉族,株洲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株洲市芦淞区**号,现住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30日由该局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江华、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和被告人易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16日晚,吸毒人员姚某某(另案处理)要被告人郭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购买300元毒品用于吸食。郭某某要被告人宾某某帮忙其购买300元毒品。宾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易江华要购买300元毒品。易江华在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房易某甲家中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卖给宾某某。宾某某给了易江华300元现金后,驾驶车牌号湘******的出租车前往株洲市荷塘区上品人家小区,以3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卖给姚某某,随后两人到上**小区**栋**号房内,与姚某某、郭某某一起通过“烧板”的方式吸食上述毒品。
2、2019年4月20日下午18时许,吸毒人员姚某某要郭某某帮忙购买300元毒品用于吸食。郭某某要宾某某帮忙其购买300元毒品。宾某某微信联系易江华要购买300元毒品。易江华在株洲市天元区**小区**栋**房易某甲家中将约0.5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卖给宾某某。宾某某给了易江华300元现金。完成交易后,宾某某当场从购买的毒品中拿出0.1克甲基苯丙胺和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在**栋易某甲家中与易某甲、易江华、陶某某(另案处理)四人一起以“烧板”的方式吸食毒品。随后宾某某离开后驾驶出租车在**小区门口以300元的价格将上述剩余的毒品卖给郭某某,郭某某拿到毒品后在**区**栋**内与姚某某通过烧板的方式共同吸食上述毒品。
3、2019年4月21日下午2时许,宾某某、易江华、陶某某在**栋易某甲家中以“烧板”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4、2019年4月22日下午2时许,宾某某到易江华手里拿到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4克甲基苯丙胺准备用于吸食,晚上10时许,宾某某接到郭某某电话要购买200元毒品,宾某某驾驶出租车在**小区门口准备以200元的价格将上述的毒品卖给郭某某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搜出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0.09克,甲基苯丙胺0.32克。
案发后,郭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宾某某,宾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易江华、易某甲。从易江华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14.5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3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江华、宾某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系毒品而仍进行贩卖,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甲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宾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策雄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易江华、宾某某、易某甲现羁押在醴陵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起诉书二十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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