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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雷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易某,男,199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32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619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20198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11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200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112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116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32退回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月10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2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易某、雷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易某、雷某某、王某甲(未成年人、另案处理)于201910月至11月在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汉丰街道、文峰街道、厚坝镇分别共同盗窃他人财物,由易某实施盗窃,雷某某、王某甲望风、转运物品,盗得现金、香烟、渔具、摩托车、电动车、电脑、监控设备等物品。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易某等人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992元(以下币种相同)。易某共计分得现金约4840元及大部分香烟,雷某某共计分得现金约200元及一些香烟。具体事实如下:

1.20191023日凌晨,被告人易某、雷某某和王某甲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花园”附近,将被害人魏某某的一辆红色绿佳牌二轮电动车盗走,后易某将该电动车变卖获利200元。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70元。

2.20191023日凌晨,被告人易某、雷某某和王某甲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居”附近“**面馆”门市内将被害人李某某的2800元现金和10包中华、8包阿诗玛、2包荷花-钻石、14包黄鹤楼香烟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1048元。

3.20191023日凌晨,被告人易某、雷某某和王某甲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城”三期附近“**”门市内将被害人毛某某的700元现金和4包中华、4包南京-雨花石、4包芙蓉王、10包玉溪、3包阿诗玛、3包真龙、3包天子-千里江山香烟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738元。

4.20191023日凌晨,被告人易某、雷某某和王某甲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城”三期附近“**”门市内将被害人张某某的1500元现金盗走。

5.20191024日凌晨,被告人易某、雷某某和王某甲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花园”**区**幢**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明某某的一辆红色新感觉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240元。后该被盗摩托车被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6.20191024日凌晨,被告人易某、雷某某和王某甲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城”一期附近“**”门市内将被害人刘某甲的200元现金、一个充电宝、一个手提包盗走。后该被盗手提包被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7.20191024日凌晨,被告人易某、雷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城”一期附近“**”门市内将被害人王某乙的两部金立牌手机、一套监控设备(含2个摄像头、1台录像机)、100元现金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及监控设备价值1618元。后该被盗手机及监控设备被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8.20191029日凌晨,被告人易某、雷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医院食堂内将被害人程某某的两部对讲机、一串钥匙盗走。后该被盗对讲机被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9.20191029日凌晨,被告人易某、雷某某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城”二期附近车辆的车窗玻璃撬坏并盗走车内的一包渔具(含3只海竿、5只手竿)。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渔具价值630元。后该被盗渔具被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0.20191029日凌晨,被告人易某、雷某某将被害人龚某某等人停放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学校”附近人行道上共6辆车的车窗玻璃撬坏并盗走40元现金、一个U盘和一个行车记录仪。

11.20191031日凌晨,被告人易某、雷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路“**”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深蓝色冰锋牌二轮电动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96元。后该被盗电动车被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2.20191031日凌晨,被告人易某、雷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校后门附近“**房产”门市内将被害人彭某某的一套台式电脑(含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一套监控设备(含1个摄像头、1台录像机)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台式电脑和监控设备价值1462元。后该被盗台式电脑和监控设备被民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3.2019113日凌晨,被告人易某、雷某某和王某甲在重庆市开州区**镇**社区**行附近,发现被害人谢某某停放的一辆改装为油电混合动力的时风牌四轮电动车。易某将该四轮车接线点燃后,发现车辆无法驾驶,遂将车上的电瓶等盗走,将车内的油放掉,用打火机将车辆点燃烧毁。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4800元。

14.2019116日凌晨,被告人易某、雷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街**号**幢**单元楼下巷子内,将被害人谭某某的一辆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开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750元。

20191111日下午,被告人易某、雷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大德镇大慈场路口被民警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

2.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魏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易某、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意见书;

7.指认现场照片、指认物品照片;

8.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99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曾因故意犯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雷某某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雷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雷某某盗窃的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对二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成兰

检察官助理 彭旭阳

202049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易某、雷某某均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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