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易某某盗窃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正华,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02198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现住四川省万源市******号。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易正华于2005年8月11日被万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07年12月8日被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被告人易正华于2019年7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被告人易正华于2020年2月9日被万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易某某于2020年1月4日刑满释放后,自2020年1月11日起窜至万源市驼山公园某山庄,趁无人看守该山庄之时翻院墙进入山庄内秘密居住,将山庄内的生活物资用于个人生活,被山庄老板秦某某发现后被赶出山庄,待秦某某离开后被告人易某某再次秘密潜入山庄内生活,直至将山庄内食物消耗殆尽,分别于2月6日、2月7日、2月8日分别潜入到某农庄盗窃腊肉、香肠等食物带回某山庄供自己食用。2月8日某农庄老板叶某某发现自家农庄内腊肉被盗,便同某山庄老板秦某某去山庄查看,发现被告人易某某正在山庄内,且有生活居住迹象,两人将其控制后带至万源市公安局报警。经清点,被告人易某某三次从某农庄内盗窃的腊肉、香肠等食物分别为腊三鲜21.5公斤、腊猪脸4.2公斤、腊猪脚17.8公斤、腊猪舌2.84公斤、腊香肠13.94公斤,万源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易某某盗窃腊肉等食物共计5313.00元,盗窃数额较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2.被害人秦某某等人的陈述;3. 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盗窃腊肉、香肠等财物,价值为531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0年1月4日刑满释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某建议使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此致

万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颖

2020年6月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