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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滥伐林木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2********601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城县****************,现住江西省南城县****************。2020年9月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易某某受其岳父王某荣的委托到***林业工作站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取得蓄积为28.57立方米(出材20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祝下,雇请易某华、易某茂、邓某国等人在其岳父王某荣家自留山********山场砍伐林木,后将砍伐的林木卖给了涂某根的木材加工厂,涂某根通过微信转账将39100元林木款支付给易某某。

2.2019年7、8月份左右,易某某又受其岳父王某荣的委托到****林业工作站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取得蓄积为64.29立方米(出材4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祝下,雇请夏某龙、夏某某、周某平等人在其岳父王某荣家自留山******山场砍伐林木。后将砍伐的林木卖给了袁某福的木材加工厂,袁某福通过微信转账将52100元林木款支付给易某某。

经鉴定,被告人易某某雇人在南城县***********山场采伐的林木树种为杉木,采伐总面积为12.6亩,采伐总蓄积量为131.3432立方米,其中2018年采伐林木蓄积38.8498立方米,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所核定的蓄积28.57立方米,超伐林木蓄积为10.2798立方米;2019年采伐林木蓄积92.4934立方米,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所核定的蓄积64.29立方米,超伐林木的蓄积为28.2034立方米。被告人易某某两次共超伐林木的蓄积为38.4832立方米。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易某某主动向南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工具等物证;2.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书证;2.证人黄某生、曾某升、王某荣等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书;6.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标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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