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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一部刑诉〔2020〕Z110号

被告人易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86********,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人,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挖掘机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街道**村**组,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翁某某**镇**。于2007年3月22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7年4月16日刑满释放;于2010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于2011年6月25日刑满释放;于2012年10月16日因犯抢夺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于2014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9日被翁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  广东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丘某某。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易某作为在广东省天然气管网工程3标段施工方的挖掘机司机,在收到管工杨某某叫其到临时管场吊管子的安排后,驾驶挖掘机(卡特330D2L)沿着新江镇凉桥村黄泥坑矿区道路从山上的工地往山下临时管场行驶,管工杨某某也坐在被告人易某驾驶的挖掘机驾驶室外边的工具箱上随同前往。途中,被告人易某停下挖掘机,管工杨某某从挖掘机上下来步行前往至管场。被告人易某继续驾驶挖掘机跟着管工杨某某继续往前行驶,因驾驶时收起铲兜遮挡了右前方视线,不慎将步行在道路上的管工杨某某碾压致死。经鉴定,死者杨某某符合被巨大机械性钝性暴力(如挖掘机碾压)作用致整个机体毁损死亡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6.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在接受过挖掘机操作培训并取得操作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操作时未尽足够的注意谨慎义务,致使发生所驾挖掘机碾死一名工友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事故现场等待,在派出所民警将其从现场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时无拒捕行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表示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具《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甘幸灵

检察官助理:马雯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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