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3日,被告人易某受朱某(另案已判决)邀约到大理市为杨嘉华(另案已判决)接收酒店“撑场面”。次日8时许易某跟随杨嘉华、朱某等人到大理市温泉度假酒店后,按杨嘉华要求持械积极准备参与打斗。12时许,吴某带领彭某某(均已另案起诉)等数十人持械到达温泉度假酒店,在酒店VIP大厅内遇杨嘉华带领的数名持械人员,双方发生打斗,杨嘉华被吴某带领的人员打伤。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易某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丘北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12月19日19时持拘留证至易某家中实施抓捕,抓捕过程中,易某逃跑至楼顶躲藏后被民警发现并抓获。2019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23日被羁押在丘北县看守所。
另查明,被告人易某因本案于2015年1月4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1被释放。
被告人易某于2020年1月9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0警情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现场视频监控资料、现场勘查记录及现场图、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吸食毒品,人身危险性较大,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凤飞
附:
1.被告人易某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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