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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易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5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住**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易某甲携带渔网步行至深河乡双湾村冯某甲外水域(即圣水湖黄颡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下网捕鱼。次日凌晨5时许,易某甲在收网期间被群众举报。民警赶至现场将易某甲查获,现场扣押渔网一副,渔获物24尾(共计1.81斤)。经测量易某甲使用的渔网网目尺寸小于最小网目尺寸标准。

另查明:被告人易某甲于2020年8月3日举报高某甲、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竹山县公安局调查后,于2020年8月10日对高某甲、高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网、渔获物(照片);2.户籍证明、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施禁捕的通告、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试行)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冯某乙的证言;4.勘验、指认笔录;5.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正勇

检察官助理:童歆淇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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