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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易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4198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澧县,住临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8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易某甲见临澧县**街道**路*****店大门未锁紧,便趁机溜门进入门店,顺着店内楼梯到三楼****影城,在该影城收银台内盗得面值一元的硬币一千余枚。随后被告人易某甲又返回*****店,在该店收银台内盗得现金人民币2000余元。所得赃款均被易某甲挥霍。

2、2020年9月6日中午,被告人易某甲窜至临澧县**街道***社区**运车站旁的**商店,趁该商店老板不备,盗走黄鹤楼峡谷柔情细支香烟一包和和天下香烟两包。

被告人易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主动赔偿给被害人蒋某某、罗某甲人民币2500元、1200元,取得了二被害人谅解,被盗香烟发还给了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临澧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出具的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接报案登记表、临澧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易某甲二级残疾证明、临澧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条、谅解书及被告人易某甲的户籍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蒋某某、张某某、罗某乙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曹某甲、易某乙、曹某乙、黄某甲、易某丙、黄某乙、刘某某、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DVD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坦白、积极退赔、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颖

检察官助理:涂丝丝

2020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942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及补充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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