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易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281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1日下午13时许,因日常琐事,被告人易某甲将被害人易某乙栽种的四棵树苗拔掉,双方发生争吵,进而引发两家人员肢体冲突。被告人易某甲、易某丙与易某丁之间发生肢体冲突并形成双方打斗,袁某某与袁某戊之间发生打斗。在双方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易某甲与被害人易某乙纠缠在一起,被害人易某乙用双手扯住被告人易某甲身体并用手勾住易某甲脖子,易某甲就用双手抓着易某乙的右手欲将其右手掰开,并用嘴咬易某乙的右手无名指导致手指出血受伤,双方分开后又相互使劲的抓住彼此的手掌。双方打斗中,造成易某乙右手手掌及手指受伤,易某丙、袁某某、易某丁等人手部、腿部等部位不同程度受轻微伤。经鉴定,被害人易某乙右手第一掌骨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手第四手指被咬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协商,被告人易某甲赔偿被害人易根平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勇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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