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刘霓翩,福建铭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12日、2018年10月2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起,被告人易某甲受雇于赌博网站担任管理人员,并介绍苏某某、易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到韶关从事赌博网站后台管理、赌博网站代理及赌博网站的推广工作,从中赚取工资、提成。其中,苏某某于2017年3月受雇成为美**(网址:http://55****.com、http://63****.com)赌博网站的代理,并于2017年5月开始从事**娱乐城(网址:http://eh55669.com)赌博网站的后台操作,使用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账户接受赌客充值、投注并转移赌资。易某丙于2017年4月受雇从事美**(网址:http://55****.com、http://63****.com)网站的宣传推广,发展赌客工作。
2017年6月7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接收、流转赌资所使用的涉案三个银行账户内的赌资共计人民币246300元。
2018年4月10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安溪县**镇抓获被告人易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明知美**为赌博网站,仍在网站担任管理人员,并为该网站招募代理,由下级代理接收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创鑫
代理检察员:林秋晨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易某甲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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