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易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和5月6日,被告人易某甲在桃江县***镇***村的家中组织易某壬、姚某某、李某甲等人进行“三跟”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参赌人数累计超过二十人。
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5月5日,被告人易某甲在桃江县***镇***村的家中组织姚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易某乙、易某丙、孙某某等7人,进行赌注为10元至40元不等的“三跟”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2.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易某甲在桃江县***镇***村的家中组织易某壬、易某丁、刘某甲、易某戊、易某乙、姚某某、易某丙、易某己、易某庚、易某辛、刘某乙、李某丙、李某甲、王某某、易某辛、李某乙、孙某某、刘某丙、易某某19人,进行赌注为10元至40元不等的“三跟”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
案发后,被告人易某甲于2020年5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易某甲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易某壬、易某丁、刘某甲、易某戊、易某乙、姚某某、易某丙、易某己、易某辛、刘某乙、李某丙、李某甲、王某某、易某辛、李某乙、孙某某、刘某丙、易某某18人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历程
检察官助理:孟帅益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甲现被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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