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县检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易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5836,汉族,初中,个体,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镇******号。因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吉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甲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易某甲通过网络QQ开始关注假币重点群,遂产生了伪造货币的念头。2020年1月,易某甲通过QQ添加了一个销售假币电子模板者的QQ号,并花4000元钱向对方购买了20元、10元、5元面额的假币电子模板。2020年1月至4月,易某甲通过手机淘宝在网络上购买打印机、网丝印台、油墨、防伪证券纸等制造假币的工具及原材料,并在2020年3月、4月份在永修县**镇家中伪造20元面额假币。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易某甲被抓获,并从易某甲身上和车上扣押了20元面额假币602张,面额12040元,后在易某甲永修县**镇**大街********家中查获打印假币所使用的打印机、笔记本电脑、网丝印台等制假工具及其打印面额20元的两联张假币704张,面额28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订单、账单详情、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前科证明;2.证人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甲伪造货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焕年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甲现羁押于吉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