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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74********,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易某某应其舅舅周某某的要求,到周某某位于攸县**镇**村排**组的自留山上砍伐樟树。其将所砍伐的樟树树干装上三轮摩托车,准备运输出售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勘查及清点确定共砍伐疑似樟树16株。

经鉴定,被告人易某某所砍伐的16株疑似樟树属樟科——樟树(香樟),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凌洁

检察官助理 李玉桥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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