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二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易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村**组,现住邻水县**镇**区**幢**号,个体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3月17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易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张某某(已起诉)处以明显低于邻水县烟草专卖局批发价的价格,购买了货款为75808元的香烟在自己经营的茶楼内销售给客人,非法获利20000元。
邻水县公安局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易某某后,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易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后被告人易某某退缴非法获利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 巍
2020年6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69964****。
2.侦查卷二册,起诉书八份,具结书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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