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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非法经营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83********,汉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家住樟树市**安置小区**室。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2019年9月24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30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樟树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樟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易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情况下,购买一辆牌号为赣C6****箱式货车改装成加油车,向肖某某(另案处理)以每吨5700元至6000元不等的价格进购柴油,加价后进行销售获利。购油款通过微信支付给肖某某提供的“**汽车运输”账号,共计支付柴油款107790元。被告人易某某将购买的柴油销售给工程车司机张某某、丁某某、兰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等人。案发后,樟树市公安局对被告人易某某贩卖柴油的牌号为赣C6****箱式货车进行了扣押,并对其销售的柴油进行取样,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对所查获的柴油进行检验,该柴油闪点37℃,属于危险化学品。被告人易某某退缴非法所得款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2、受案登记表、微信交易明细、樟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樟树市应急管理局、樟树市服务业发展办公室证明、到案经过、退赃票据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丁某某、兰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彭某某、肖某某证言;4、被告人易某某供述和辩解;5、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方位图及指认照片;7、采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华

检察官助理:龙祥

(院印)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作案车辆清单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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