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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易某某,女性,192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28********,汉族,小学,务农,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正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易某某在其位于正阳县**乡**村附近的菜地里种植了一片罂粟,2020年4月15日,该罂粟被正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当场铲除。经清点被查获的罂粟共计1034株,经鉴定,该疑似罂粟的植物幼苗就是罂粟幼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雷某甲、雷某乙、王某、雷某丙的证言;

4. 鉴定意见;

5. 视听资料。

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永志

2020513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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