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623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常住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分别于2020年7月15日、2020年9月3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和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易某某多年前在他人手中获得罂粟种子,播种后收获两个罂粟果实并将果实放置其家中。2019年农历9月,易某某听说罂粟喂猪可以让猪不拉肚子,便在明知是罂粟的情况下,将先前存放的罂粟种子在中江县**镇**村**组老保管室房屋垮塌后的废墟中进行播种。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易某某被人匿名举报至中江县公安局。中江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20年4月22日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易某某种植的罂粟。经现场清点,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共计920株。中江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将查获的毒品原植物扣押并提取送检,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易某某种植的疑似毒品原植物中提取的检材中检出罂粟碱、吗啡成分。
被告人易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明知是罂粟而非法种植,种植株数达920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华兰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中江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5283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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