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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3********,汉族,小学肄业,在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晚,被告人易某某在威远县**镇**村**组小地名“龙脑壳”山坡上,使用改制射钉枪对竹林里的竹鸡进行射击,之后将射钉枪、射钉弹、死亡竹鸡等物品藏匿在其驾驶的川K0****小型轿车后备箱内离开现场。20时30分许,易某某在驾车前往荣县途中,被巡逻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驾驶的车辆后备箱搜查出疑似改制射钉枪一支、铁砂子一盒、射钉弹一盒、死亡竹鸡一只。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易某某持有的改制射钉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法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非制式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易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将锋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5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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