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合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货车司机,群众,住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期间,被告人易某某在淘宝网上购买一支射钉枪及配件,后使用焊机将该射钉枪和配件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2020年5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易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回到家中,主动交出枪支。经鉴定,该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具备法定枪支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易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云琳
检察官助理:曾媛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鉴定人名单一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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