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557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镇**村**队,暂住余杭区**人家**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易某某驾驶铲车(轮式装载机)在本市西湖区古墩路**号**大厦**家居市场北侧内部道路由东向西倒车时,未尽高度注意义务,车尾与被害人林某某安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被害人林某某倒地后被碾压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系胸部遭巨大钝性外力压迫致呼吸运动受限、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25万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易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琴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押于西湖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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