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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贩卖毒品案)_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王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西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巷**号*栋*层*号,案发前住西安市莲湖区迎春小区**号楼*单元*楼左户,无职业。199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后发现漏罪,1992年10月30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以其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2002年保外就医一年期满脱离监管,2012年10月17日决定对其脱离监管7年5个月20天不计入执行刑期,刑期顺延执行至2020年2月6日;经两次减刑于2018年10月26日释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2020年8月7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上网追逃,同年8月21日被西安市碑林分局建设路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23日被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下午,翟某某与易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达成购买毒品30克的约定。2019年8月21日6时许,被告人易某某从西安雇佣陕A0L55Q号出租车送其到铜川矿务局第二医院。到医院后,易某某将毒品放在出租车后右侧车下,独自上楼与翟某某见面进行毒品交易,两人达成协议以24400元价格成交,翟某某在支付现金给易某某时,易某某因未携带毒品,暂未收取价款,并打电话让出租车司机帮忙将毒品送至病房,随后易某某被民警抓获,现场在出租车右后侧下地面上搜查出疑似毒品一包,经铜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28.95克。

2019年10月16日,翟某某因病去世。在侦查阶段,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毒品检验报告、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前科材料、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王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长宏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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