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易某某贩卖毒品给肖某某的事实
2019年3月8日,肖某某从易某某处购买了1小包毒品冰毒,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支付了200元钱毒资。
二、易某某贩卖毒品给贺某某的事实
1、2019年11月19日,贺某某从易某某处购买了一小包毒品冰毒,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150元钱毒资;
2、2019年12月5日,贺某某从易某某处购买了一小包毒品冰毒,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200元钱毒资;
3、2019年12月7日,贺某某从易某某处购买了一小包毒品冰毒,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200元钱毒资;
4、2019年12月10日,贺某某从易某某处购买了一小包毒品冰毒,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200元钱毒资。
三、易某某贩卖毒品给李某某的事实
1、2019年11月份,李某某从易某某处购买了一小包毒品冰毒,通过微信支付了200元钱毒资;
2、2019年12月份,李某某从易某某处购买了一小包毒品冰毒,通过微信支付了200元钱毒资。
四、易某某贩卖毒品给朱某某的事实
2019年12月10日,朱某某从犯罪嫌疑人易某某处购买了一小包冰毒,支付给易某某200元现金。
五、易某某贩卖毒品给陈某甲的事实
1、2019年11月20日,陈某甲从易某某处购买了毒品冰毒,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300元钱毒资;
2、2019年12月10日,陈某甲从易某某处购买了毒品冰毒,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200元钱毒资;
3、2019年12月11日,陈某甲从易某某处购买了毒品冰毒,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200元钱毒资。
六、易某某贩卖毒品给周某某的事实
1、2019年7月15日,周某某从易某某处购买了冰毒,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了200元毒资;
2、2019年7月18日,周某某从易某某处购买了冰毒,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了200元毒资;
3、2019年9月12日,周某某从易某某处购买了冰毒,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了200元毒资;
4、2019年9月16日,周某某从易某某处购买了冰毒,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了100元毒资;
5、2019年9月17日,周某某从易某某处购买了冰毒,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了200元毒资;
6、2019年9月19日,周某某从易某某处购买了冰毒,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了200元毒资;
7、2019年9月26日20时许,周某某从易某某处购买了冰毒,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了200元毒资;
8、2019年9月26日22时许,周某某从易某某处购买了冰毒,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了150元毒资;
9、2019年9月27日,周某某从易某某处购买了冰毒,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了300元毒资;
10、2019年9月29日,周某某从易某某处购买了冰毒,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了200元毒资;
11、2019年10月1日,周某某从易某某处购买了冰毒,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了200元毒资;;
12、2019年10月28日,周某某从易某某处购买了冰毒,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了100元毒资;
13、2019年10月12日,周某某从易某某处购买了冰毒,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了200元毒资;
14、2019年10月20日,周某某从易某某处购买了冰毒,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了200元毒资。
七、易某某贩卖毒品给陈某乙的事实
1、2019年1月31日陈某乙微信转账300元给易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
2、2019年5月6日陈某乙微信转账200元给易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
3、2019年5月27日陈某乙微信转账200元给易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
4、2019年6月3日8:41陈某乙微信转账200元给易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
5、2019年6月3日9:09陈某乙微信转账200元给易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
6、2019年6月5日陈某乙微信转账300元给易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
7、2019年6月11日陈某乙微信转账300元给易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
8、2019年6月14日陈某乙微信转账400元给易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
9、2019年6月16日8:00陈某乙微信转账100元给易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
10、2019年6月16日8:33陈某乙微信转账208元给易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
11、2019年6月17日陈某乙微信转账200元给易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
12、2019年6月18日陈某乙微信转账200元给易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
13、2019年6月22日陈某乙微信转账200元给易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
14、2019年6月24日陈某乙微信转账200元给易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
15、2019年6月27日陈某乙微信转账200元给易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
16、2019年7月1日陈某乙微信转账400元给易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
17、2019年7月4日陈某乙微信转账200元给易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
18、2019年7月16日陈某乙微信转账200元给易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
19、2019年8月6日陈某乙微信转账500元给易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
20、2019年10月4日陈某乙微信转账400元给易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
21、2019年10月6日陈某乙微信转账400元给易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
22、2019年10月7日18:11陈某乙微信转账200元给易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
23、2019年10月7日22:24陈某乙微信转账200元给易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贺某某、李某某、朱某某、陈某甲、周某某、陈某乙、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给多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对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晓鸽
2020年4月27日
附:
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随案移送案卷材料肆册,起诉书正副本拾壹份;
证人名单附后。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