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一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住宜昌市夷陵区**街**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易某某在宜昌市夷陵区城区内先后向吸毒人员贺某某、魏某某贩卖毒品0.53克,获取毒资款300元。其中,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3粒计0.2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小袋计0.26克。同月25日17时许,民警在易某某租住的宜昌市夷陵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将其抓获,现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共计净重15.98克(含甲基苯丙胺片剂3.3克、甲基苯丙胺12.68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3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宜昌市夷陵区**站路边以200元的价格向贺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0.18克、甲基苯丙胺1袋0.18克。
2、2018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在宜昌市夷陵区*小区*号楼*单元*室以100元的价格向魏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粒0.09克、甲基苯丙胺1袋0.08克。
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6粒、甲基苯丙胺22袋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魏某某、贺某某等的证言;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提取、扣押、称量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6.微信截图等电子数据;7.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玲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夷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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