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业者,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丫江桥镇樟树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被告人易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无需考试即可代办广西C1驾驶证的多条信息,王某某看到易某某发布的上述信息电话向易某某核实,易某某承诺其代办的驾驶证可以网上查询。王某某随后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易某某发布的代办驾驶证的信息,刘某甲因其徒弟刘某乙需要驾照,看到王某某转发的上述信息便电话向王某某咨询,王某某再次电话向易某某核实,易某某承诺两个月内完成驾驶证代办工作,并帮助将驾驶证落户攸县,收费20000元。王某某随后将此信息转告刘某甲,报价收费25000元。刘某甲将王某某、易某某代办驾驶证的信息告知其刘某乙,刘某乙信以为真,委托王某某、易某某代办驾驶证,并先行支付14400元费用,双方约定待刘某乙驾驶证办理成功再行支付剩余的10600元费用。6月1日,刘某乙将144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刘某甲,刘某甲通过微信将此款转账给王某某,王某某随即转账10000元给易某某,6月3日王某某再次转账2000元给易某某。易某某收到刘某乙代办驾驶费用12000元后用于归还信用卡和个人消费。
2020年8月,刘某乙、刘某甲催促王某某、易某某尽快办理,易某某谎称刘某乙驾驶证已经在广西办理成功,目前正在办理落户攸县的手续,后又谎称驾驶证已到了攸县车管所,但在过户上出了问题,经刘某甲到车管所查询并无此事才发觉受骗,刘某甲通过王某某找易某某退还办证款未果。
2020年11月17日,刘某乙向攸县公安局报案。11月18日,易某某主动到攸县公安局谭桥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11月19日,易某某退赔给刘某乙12000元,王某某退赔给刘某乙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截图、领条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刘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刘某甲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易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洪斌
检察官助理:赵幸福
2020年12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攸县丫江桥镇樟树村**组**号;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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