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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803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开江县,住********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易某某趁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严重,医用口罩需求量大增之机,在陌陌聊天软件上发布自己有口罩出售的动态意图骗取他人钱财。同月15日,被害人覃某某本市**镇**社区内上网看到易某某发布的动态后联系易购买口罩,双方谈好3元每个的价格交易400个口罩,覃微信转账了1200元口罩款给易。同月16日,覃某某把易某某推荐给其丈夫被害人曾某某,曾遂向易订购7000个口罩并通过微信转账了2500元订金给易。易某某收取口罩款后将覃某某两人拉黑。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同月21日在深圳市光明区**街道**村**巷**号**房抓获易某某。破案后,未能起回涉案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覃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卷宗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无视国法,利用疫情期间口罩紧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燕清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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