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诉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乡**村**组**号。被告人易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下旬,被告人易某某登录其前女友谢某某的微信账号(IDxx13407******,昵称“**”),假借谢某某的身份骗取谢某某的微信好友王某某(IDwang******)信任后,以借钱为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合计人民币18300元,后将该诈骗款项用于赌博等个人开销。
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所骗赃款已由易某某亲属代为退还被害人,被害人对易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易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宝某某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微信聊天截图、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索兴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取保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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