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易某某,绰号大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330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住贵州省习水县**镇**栋**室,群众,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赤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易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被害人谭某甲,被害人谭某甲得知被告人易某某可以帮忙做贷款后,于2020年7月16日找到被告人易某某帮助其做贷款,被告人易某某告知其是未成年,需要其父亲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银行卡卡号才能办理,在骗取被害人谭某甲的信任后,谭某甲于2020年7月17日将其父亲谭某乙的身份证、银行卡照片通过聊天工具发给了被告人易某某,随后被告人易某某骗谭某甲称为了贷款钱放出来后方便取出,需要将谭某乙银行卡分别绑定在QQ、支付宝、微信上,在绑定银行卡时,让谭某甲将其父亲谭某乙手机上的验证码告知自己,银行卡绑定成功后,被告人易某某为了进一步骗取谭某甲的信任,便从谭某乙银行卡绑定的微信上转出2000元钱,骗谭某甲是做贷款放出来的钱,并以现金和微信的方式给了谭某甲共计2050元钱。之后,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8月15日期间,被告人易某某通过QQ、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先后多次将被害人谭某甲父亲谭某乙银行卡上的钱转走,共计转走43000余元人民币。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银行卡个人账户明细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检查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牟 静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在赤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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