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二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易某某,曾用名易某伍,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2019年7月30日,因打架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二年。现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将本案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还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易某某明知高某某(另案处理)准备对外虚开发票的情况下,仍召集其亲戚、朋友彭某洁、王某某、周某欢、周某昌等人在高某某、李某辉(另案处理)的帮助下在长沙市范围内注册了湖南*甲建材有限公司、湖南*乙建材有限公司、湖南*丙建材有限公司、湖南*甲商贸有限公司、湖南**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乙商贸有限公司等多家空壳公司并购领了发票后,将公司的控制权和发票以5000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高某某,高某某等人使用上述六家公司的发票向长沙县范围内的长沙**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湖南**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181634.4元。
2020年5月7日凌晨,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路与白沙路交界处的出租房内将被告人易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税务登记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胡某辉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易某某及同案犯高某某、李某辉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易某某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不适用缓刑,合并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海渊
王景田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易某某现逮捕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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