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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14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易某某系**玩具(深圳)有限公司(经营地点: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工业区)原车衣部主任,负责车衣部的全面管理,包括零星采购。2015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易某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以冒用签名、虚报采购机修设备等手段,从**玩具(深圳)有限公司虚报费用113664元、骗领借款20000元后据为己有。2018年9月27日,**玩具(深圳)有限公司发现报账支出异常后找被告人易某某询问,当日被告人便逃离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到案经过、借款单、委托书、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收款收据、银行卡交易明细、送货单、报告书、证明材料、报账单据、营业执照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员工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涉案金额133664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羡

检察官助理:陈坚

(院印)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司法鉴定意见书》原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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