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20〕Z174号
被告人易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有限公司采购员,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冈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佛冈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佛冈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二次退回佛冈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佛冈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易某某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4月至2014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易某某在佛冈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购部工作,负责内衣采购职务,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向29间供应商采购**公司的货品时,将供应商的货单上每一款货品价格比实际价格提高,然后用提高价格的货单交回**公司入账从中赚取差价,从而侵占**公司的资金。具体情况如下:1、通过向广州市**路**街**号“**总汇”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7204元;2、通过向广州市**路**号“**行”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8278.2元;3、通过向广州市**路**街**号“**内衣”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5337元;4、通过向广州市**服装城**市场大门口侧面**档“**贸易有限公司”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3674.8元;5、通过向广州市**中心市场“**睡衣系列”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4370元;6、通过向广州市**路**批发广场**楼“**内衣”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470元;7、通过向广州市**路**大道**层“**内衣”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2098.4元;8、通过向广州市**路**街**号“**泳衣店”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5738元;9、通过向广州市**路**街**号“**内衣行”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681.18元;10、通过向广州市**路**街**号“**百货”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968元;11、通过向广州市**区**街**大道上**档“**”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591.8元;12、通过向广州市**路**街**号“**内衣店”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3166.1元;13、通过向广州市**路**街**号“**内衣”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2851.5元;14、通过向广州市**路**街**号“**内衣有限公司”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5530.4元;15、通过向广州市**区**街**号“**内衣**商行”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67772.04元;16、通过向广州市**路**街**号“**针织内衣”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38550.85元;17、通过向广州市**路**童装城**档“**内裤行”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8797.19元;18、通过向广州市**中心市场**档“**睡衣批发部”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22919元;19、通过向广州市**路**街**号“**内衣”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28923.88元;20、通过向广州市**路**街**号“**内衣行”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1417.6元;21、通过向广州市**路**街**号“**睡衣”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4415元;22、通过向广州市**第**服装城市场**档“**内衣行”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7510.8元;23、通过向广州市**路**号**大厦**档“**家居服”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48590元;24、通过向广州市**服装城市场**大门口厅**档“**内衣行”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29705.6元;25、通过向广州市**门口侧**档“**内衣行”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2108.5元;26、通过向广州市**街**号大厦**楼**档“**内衣行”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7269元;27、通过向广州市**路**街**号“**睡衣睡袍行”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4644元;28、通过向广州市**区**号“**泳衣总汇”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12200.5元;29、通过向广州市**路**街**号“**百货商行”采购货品,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2297元。通过以上29间供应商,易某某侵占了**公司资金人民币共381080.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员工入职登记表、工资表、入库单、出货单等书证;2.证人左某某、古某某、梁某某、董某某、林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佛冈县**有限公司股东之一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作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合计人民币共381080.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晋钊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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