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易某某,外号新哥、新仔,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出生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2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以来,被告人易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阳某某(已判决)、“矮子”、“雷锋”(均另案处理)商定在长沙市岳某某多个酒店里面从事组织卖淫活动。其中由阳某某出面管理团伙成员、分配任务、结算成员报酬;“矮子”、吴某某(已判决)招募、管理卖淫女并于卖淫女结算卖淫报酬;被告人易某某负责招揽嫖客。之后,该卖淫组织雇佣范某某、邓某某、张某某、屈某某、王某某协助其组织卖淫活动。被招募进入组织中实施卖淫的人员,根据相貌长相条件分档次进行收费,分为B档、C档、T档、三条、四条、S档这6个档次,每个档次对应的价格是1400元、1500元、1700元、1800元、1900元、2100元。被告人易某某除从其招揽的每个嫖客中收取固定200元的费用外,还从每单业务中提取5元或10元的分红。
2019年8月2日,民警在浙江省义乌市将被告人易某某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易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刑事裁定书、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阳某某、吴某某、范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与他人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彬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及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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