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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巴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刑检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3030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捕前**小区**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巴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巴宜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捕前住**区**公寓,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巴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巴宜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捕前住**花园**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巴宜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30日被巴宜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巴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赵某某、谢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9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易某某与李某某等人在**国际会所三楼8333包间内喝酒,易某某在包间内无故打了该会所工作人员田某某耳光,并往田某某身上泼水,又在包间门口再次打了田某某耳光。

被告人易某某在8333包间门口以该会所经理胡某甲来的太慢为由打了胡某甲一拳。8666包间的魏某某看到后过来劝架,却被易某某踢了一脚,魏某某与易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劝开。

后被告人易某某给周某某打电话,让他过来开车。周某某带着被告人赵某某、被告人谢某甲和张某甲、王某某等人准备去吃宵夜,接到电话后五人一同前往**会所8333包间。

魏某某回到四楼8666包间后,告知了同包间的人其在三楼被易某某踢了一脚的事情,随后张某乙、龚某某等人到三楼8333包间找易某某理论,意图让易某某向魏某某赔礼道歉。张某乙到8333包间后,被告人易某某、赵某某、谢某甲等人均在该包间内,张某乙被易某某等人推搡,后被劝开。

后被告人易某某、赵某某、谢某甲三人和李某某前往四楼8666包间,被告人易某某再次与魏某某发生争吵,被告人易某某、谢某甲、赵某某与该包间内的孟某某、张某丙超发生殴斗,经林芝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易某某、张某丙、孟某某超所受损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壶一个、电热水壶一个、金色破损装饰品一个、烟灰缸一个、话筒架一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复制件情况说明,通话记录调取及光盘制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魏某某、龚某某、张某乙、田某某、胡某甲、曾某某、益某某、王某某、吴某甲、谢某乙、马某某、曹某某、刘某某、哈某某、蒲某某、胡某乙、吴某乙、谢某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易某某、赵某某、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林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林)公(刑)鉴(伤)字【2019】17号、18号文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被告人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手机视频等。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赵某某、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并与被告人赵某某、谢某甲致被害人张某丙、孟某某轻微伤。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某为主犯,被告人赵某某、谢某甲为从犯。被告人易某某于2013年8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巴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系累犯。三名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建建

检察员:董  婷

                             2019年11月7

附:

    1.三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林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0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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