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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易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0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易某某在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五一广场庄爵服装店附近,捡到被害人屈某某丢失的手机一部,后易某某发现该手机无屏锁密码,遂通过操作该手机,分多次将屈某某手机微信绑定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人民币18000元转至其交通银行卡中,并予以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屈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手机提取图片;6.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俊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易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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