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易某风,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乡**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76********,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8年8月9日被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4年9月2日被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11月18日被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8年6月15日刑满释放;于2019年7月19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2019年2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从赣州监狱解回。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29日至11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1时许,被告人易某风驾车来到赣州市赣县区**镇***大道**园**栋****号***根雕馆,盗得该根雕馆立升牌62C+3A净水器1台、新盛牌4100型切割机1台、重荣牌T38型钢钉枪1把、广州宝诺牌ZR-BVR型电线2卷、家用便携单面铝合金伸缩梯1个、金灶牌1.8L电热水壶1组、醒狮牌电钻(含1.2米钻头和1米钻头各一个)1把、便携式音响1台、木制茶几1个、木制烟灰缸2个、木制金钱豹2个、木制观音1个、木制弥勒佛1个、木制白菜1个、木制象棋1副等物品。经赣州市赣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净水器、切割机、钢钉枪、电线、伸缩梯、电热水壶、电钻合计价值人民币8834元,涉案音响、木制茶几、木制烟灰缸、木制金钱豹、木制观音、木制弥勒佛、木制白菜、木制象棋的价格认定予以中止。
被告人易某风于2020年8月10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从赣州监狱解回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涉案净水器、切割机、钢钉枪、电线、伸缩梯、电热水壶、木制茶几、木制烟灰缸、木制金钱豹、木制观音、木制弥勒佛、木制白菜、木制象棋已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陈某愉等的证人证言;3.被害人韩某辉的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易某风等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6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834元以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易某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另有盗窃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部分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易某风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建议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易某风退赔被害人韩某辉醒狮牌电钻(含1.2米钻头和1米钻头各一个)1把、便携式音响1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人忠
(院印)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易某风现羁押于赣州市赣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光盘*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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